因头部与挖掘机大臂发生碰撞,经医治无效死亡。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达成了由被告张文赔偿原告郑琴人民币34万元的调解协议。
2012年10月5日7时许,张文驾驶无牌轮式工程作业车(挖掘机)从铅山县鹅湖镇江村利恒砖厂往铅山县江村方向行驶,途经路口路段右转弯时,遇受害人查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由上饶往铅山广慈医院方向行驶过来,受害人查某的头部与挖掘机大臂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向前侧滑倒地,查某死亡,摩托车受损。该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文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查某负次要责任。就赔偿事宜,死者妻子郑琴将张文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约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经做工作,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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