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其官网公布了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核认定的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其中包括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等项目。
其中保留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有三大依据:一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二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国办“办2884号”,企业债券的有关工作先由国家计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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