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积极响应《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推进宁波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2014年2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宁波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倒逼和加快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提高铸造行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意见”以征收差别电价为手段,建立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评价标准体系。“意见”规定:对存在国家、省、市淘汰类工艺(设备)的铸造企业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30元/kWh;对存在国家、省、市限制类工艺(设备)的铸造企业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10元/kWh;对低效企业,执行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10元/kWh。所谓的低效企业认定标准如下:以冲天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3.00元/kWh的企业;以电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0.30元/ kWh的企业;采用冲天炉为主要熔炼设备、电炉为保温设备的“双联熔炼”方式、单位用电税收低于1.00元/kWh的企业。对既有淘汰类工艺(设备)、又有限制类工艺(设备),或既属于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又属于低效企业,差别电价执行标准按从高原则进行征收。
“意见”对符合铸造准入条件的企业作出了相应的套配鼓励措施,“意见”规定:对列入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如被列入低效企业将在上述具体评价标准基础上下降10%,即以冲天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由3.00元/kW时下调为2.70元/kWh;以电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由0.30元/ kWh下调为0.27元/ kWh;采用冲天炉为主要熔炼设备、电炉为保温设备的“双联熔炼”方式、单位用电税收由1.00元/ kWh下调为0.90元/ kWh的企业。“意见”还规定:对新列入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目录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
2014年,宁波市第二批准入条件已经开始启动,宁波市“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也在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宁波铸造产业进入了关键性的一年,对宁波铸造企业来说,历史性的大考已经来临,低端粗放型的发展时代已经过去了,大浪淘沙不进则退,未来的铸造行业将逐步进入只出不进的阶段,企业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做大、做强、做精,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才能驶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性高速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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