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奥巴马媒体说明会问答实录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4-07-29 10:35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向文波三一集团董事 ■为三一正名,客观上证明三一在美国不存在损害美国安全问题

向文波三一集团董事

■为三一正名,客观上证明三一在美国不存在损害美国安全问题

三一董事长向文波

记者:三一集团在美国风电项目上获胜,您认为,对三一未来的发展,对中美关系的发展有何重大意义?向文波:这个案子胜诉的意义十分重大。对于三一来讲,首先是为三一“正名”。通过华盛顿巡回法院三位大法官的一致判决,至少三一在美国的这项投资,CFIUS和美国总统签署的法令缺乏依据,客观上证明三一在美国不存在损害美国安全问题;第二,三一的诉求得到法院极大的支持,三一的产权明确受美国宪法保护,明确CFIUS和美国总统的这项判决违反“程序正义”,也可以说从事实上证实美国总统签署的这项法令失效,我们的权利得到保障。对于中美关系而言,这在美国司法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决,可以促使美国外资委员会的“黑箱操作”模式变得透明,法院必须对其裁决进行实质性受理,这给中方企业在美投资扫清了很大的障碍,中方在美企业将会有一个合理、公平的平台。三一下一步的行动取决于对方做何反应记者:未来三一集团会如何对待美国的这个风电项目呢?是转让?还是继续在美国坚持这个案件?未来案件又会朝着怎样一个方向来发展?向文波: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我对打赢这场官司有信心。信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CFIUS和美国总统下令整治这个项目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三一没有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动机;第二就是我们对美国法律的理解,我们有强大的律师团队,包括美国前政府的检察长、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美国海军的法律官等人,他们对美国的司法体系非常清楚。美国人对自己的宪法是非常尊重的,这是一个国家立宪的基础,私有财产在美国神圣不可侵犯。美国总统禁令三一风电项目,实际上是剥夺三一的私有财产,是违反美国宪法的行为,我们在美国的私有财产理应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至于下一步的行动,有两种结果,一个就是CFIUS和奥巴马总统有可能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那我们就需要把这个官司继续打下去。如果对方放弃上诉,这就是最终裁决,当然还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CFIUS和奥巴马总统与我们的律师进行和解,这也是一种可能,至于三一下一步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方做何反应。关于这个风电项目,等这件事情尘埃落定后,我们有几项选择,一个是继续完成这个项目投资,另一个是转让该项目,当然也可以选择合作。三一胜诉具备重大的国际化意义记者:三一目前在美国的情况怎么样?此次取得胜利,将为三一的美国之路,以及三一的国际化进程产生什么影响?向文波:大家都知道我们在美国成立了投资公司,美国公司对三一的国际化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是因为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工程机械市场,最重要的是美国有优秀的国际化人才。另一方面,我们非常看重美国市场,看重它广阔的市场前景。这里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的战略意义,另一方面是市场意义。现在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市场还是非常好的。首先从经营上来看,三一美国在去年实现了盈利。另外我们的一些产品,比如我们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在美国卖得非常好;今年挖机销量也非常好,预计三一在美国的挖机销量将是去年的三倍。所以总体上看,三一在美国的市场情况还是比较好的,对三一国际化的意义非常重大。这次胜诉对三一国际化来说,我认为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方面是,三一很重视美国这块市场,如果三一在美国的投资背上了损害国家安全的“恶名”,对三一的品牌是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这次我们通过这种方式,应该说是为自己找回了一个公道,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品牌宣传。另一方面,事实上解决了遇到的一些障碍,也解决了我们在美国投资所发生的一些问题。

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延康夏廷康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三一风电项目的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记者:请问三一在这次上诉中到底赢了没有?华盛顿巡回法庭最终判决意味着什么?夏廷康:随着7月15日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汉德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一致裁定,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BC风电项目总统令未经适当的程序,剥夺了Ralls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自此判决下达起,美国奥巴马总统就BC风电项目下达的命令在法律上已经失效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三一风电项目的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美国法律规定,总统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但并没说作出决定、行动前的过程不受司法审查。因此,我们打这场官司的切入点就是认为奥巴马下达总统令之前没有按照宪法或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正义”,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一旦过程违法,得出的决定就不能成立。■此次胜诉结果对三一而言有三个“第一次”记者:中国企业在美国经营受挫,您认为原因有哪些?这次三一胜诉,对三一、对美国的法治建设有什么意义?夏廷康:CFIUS在成立50多年间,对许多外国在美企业作出过类似的裁定,其间从无一家外国企业对CFIUS的裁定发起过挑战,因为一旦发起对CFIUS的挑战,将陷入一个“秋菊打官司,无处伸冤”的怪圈中。这一次巡回法院的认定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意味着CFIUS以后的行为不能逃脱法律的审查,不能依靠总统令这棵大树而逃避司法审查。这个结果对三一而言有三个“第一次”:对三一而言,是三一集团发展史上第一次在海外维权取得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胜利,是三一集团国际化的标志性胜利;对美国宪政史而言,它是第一次由一个外国投资实体对美国外资委员会和总统依据具有60余年历史的《国防生产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做出的相关决定提出的挑战,并且挑战成功,这一挑战的成功将对美国外资委员和总统未来的决策产生相当的影响;对中国而言,这是第一次中国利益在西方先进国家对其政府和首脑的政府行为依法维权取得重大的胜利,标志着中国现代化的巨大进步,是中华民族学习运用西方文明取得的重大成果。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特聘研究员贾秀东贾秀东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三一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中赢得更多话语权树立了榜样记者:近期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曾表示,敦促美方严守世贸规则,不要成为破坏规则的负面典型,美方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您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三一美国风电项目在美国巡回上诉法院获得支持有什么特别意义?以及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有什么启示?贾秀东: 在企业走向世界的时候,要握紧两个拳头,一个是政府,一个是企业,政府要为企业服务,企业本身要敢于、善于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三一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挑战美国政府的决定,体现了一种勇气。三一组建了专业的国际化队伍,具备国际化理念,最终获得了这个胜利。三一开了一个好头,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赢得更多话语权树立了榜样。在今后,中国企业在海外仍然会遇到不公,但是要打造像三一这样的软实力,敢于、善于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挑战不可挑战的对象,这本身就是软实力。为团队积累的国际化经验,建立的企业文化,都是软实力,配合国家经济的实力,我们可以做到无往而不胜。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国际问题专家张国庆张国庆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国际问题专家三一胜诉是天时、地利与人和的结果记者:7月28日-8月1日,中美双边投资协议谈判在美国举行,请您分析在这个背景下三一这个案子的意义在哪里?张国庆:可以说三一这次是为中国企业谋得国际话语权的一个重大突破。首先,在中美投资问题博弈上正逢其时,预计这将成为中国企业与屡屡在其对美投资时设置障碍的美国政府之间建立“对等关系”的好时机。第二个意义是试探意义。三一开了先河,以后中国企业应该对自己的权利有更大的信心,对自己在海外利益的保护上有更多的自信。此次三一集团能取得胜利,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近两年中美关系有所改善,中美投资环境博弈中,美国适当向中国倾斜,美国的司法体系对美国外资委员会进行裁决正逢其时;二是与美国自身的政治博弈有关,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政府权力扩张,主要表现在医改和美国外资委员会可以绕过法律作决定,奥巴马的支持率比较低迷;第三,三一集团及其团队找到了“程序正义”这个非常合理的切口,两年多以来坚持不懈地上诉,最终赢得了胜利,三一这次官司的胜诉可谓是天时、地利与人和的结果。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梅新育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三一维权追求的不是法律特权而是平等的权利记者:专家说三一的这次诉讼不是个案,以前有今后也会有,可能成为一种常态,这是不是在中美的经济关系,包括全球贸易战中,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梅新育:三一案“不是个例”,华为、中海油等企业都在美投资合并兼并过程中受阻。随着中美经贸活动的规模日渐增大,深度和广度上升,类似纠纷也会增多,可以想象中美经贸需要协调的方面越来越多。像三一这样的案子可以给美国政府方面提出警示:美国政府与别国签的经贸协定中,已出现过多次对美国有利的资本自由化规定,实际侵犯对方国家的合法权益。加拿大企业据此状告美国政府的案件已经有数十起。三一案告诉美国政府,中国企业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应对不合理规则,三一维权追求的不是法律特权,而是平等的权利。

郝俊波中国跨国诉讼专家郝俊波中国跨国诉讼专家■程序胜利在司法领域为外资企业开启了一扇平等对话的大门记者:从“程序正义”方面,三一可能获得的实质性胜利,比如赔偿等方面,还有多长的路要走,或者说需要经过几个步骤?郝俊波:从诉讼成败的角度来讲,程序问题可以说是一招制敌的绝杀技。目前,该案的程序已经渡过技术层面最难的一关。以前从未有被CFIUS叫停的外国公司走到这一步,现在的情况对CFIUS机构和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很大压力。一旦我们走过这最难的一关,对方比较保守的话,有可能在某种意义上做出让步,如果没有程序上的胜利,对方根本不屑于跟我们谈。没有这一步就没有未来,一旦进入实体以后,我们作为原告有权利根据相关程序要求被告向我们提交相关证据,我们可以列出证据清单,如果这个清单所列证据不涉及国家机密,那么被告就有义务提供。我认为,程序上的胜利意味着在司法领域给所有被叫停的外资企业开启了一扇大门,用我们的话语权与CFUIS进行平等的交流,而且这扇大门一旦打开就没有机会合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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