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要求,为体现补贴政策的普惠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操作方式进行调整,并制定《青海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6年农机深松作业补助由省财政厅统一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1318.5万元,并根据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的通知》文件确定的深松作业任务,统一下达到县级财政。作业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照《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青海省2015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
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执行农业部相关规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牧厅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产品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年我省购补工作采用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填写机具信息表(供货表),即经销企业不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过程,补贴机具信息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机具编号、人机合影照片等信息直接录入。
由于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能够满足购机者的基本需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流程采用先购后补的方式,即购机者可以先购置农机具,后办理补贴手续,采取购后公示的方式予以公示(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张贴通告等形式公示购置者信息)。农牧民购机后,只需到农机部门提供机具购置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验机,即可办理直补到卡。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一次性告知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jb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jb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鼓励县(区)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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