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国际能源网记者从发改委网站获悉,发改委复函称,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20万吨/年。
发改委指出,海右石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炼油装置60万吨1套;淘汰青岛天安重交沥青有限公司70万吨炼油装置1套;淘汰广州领旺能源有限公司90万吨炼油装置1套,广东佛山市高明富顺燃料化工有限公司25万吨、15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
发改委表示,使用进口原油后,海右石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海右石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应达到国V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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