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体系应向发达国家借鉴学习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6-05-25 10:39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全国轨道交通建设、城镇化建设、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的不断推进,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量也在快速增长。建筑垃圾的处理成为城市管理者越来越头疼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全国轨道交通建设、城镇化建设、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的不断推进,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量也在快速增长。建筑垃圾的处理成为城市管理者越来越头疼的问题。

纵观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史,红星机器发现,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方式还处于传统处理方式阶段,侧重于建筑垃圾的末端处理,如将建筑垃圾掩埋或倾倒至固定场所,或者将建筑垃圾粉碎、加工成可再次使用的建筑建材。这种处理方式也不是说不可以,只是处理方式过于老旧,对于建筑垃圾来说,仅防患于未然,对于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缺少分阶段规制。

在这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就做的比较好,值得我们借鉴学习。这些国家在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面以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即把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分为“产生”、“清运”、“中间处理”与“回收再利用”四个阶段,建筑垃圾处理从“大量产生——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经济形态迈向“循环经济形态”。而不是单纯地只在回收再利用方面下功夫,这样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规制显然比国内的建筑垃圾末端处理要更先进更系统。

在当今经济形态迈向循环经济形态的社会,建筑垃圾的处理过程也应遵循这一原理。在建筑垃圾产生之前,就应该有预先处理机制,就像我们做一个项目之前要先写项目策划案一样,把项目过程中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都预想到,并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具体表现为,在建筑垃圾的产生阶段,就要求施工单位在兴建拆除一定面积以上的工程前,要对建筑垃圾处理进行事前的规划,并提交主管机关备查。如美国,在申请建筑或拆除时,要先估算该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和可回收量,缴纳一定的押金,工程完工时进行核查,打成则退还押金,未达成则扣留部分押金。

在建筑垃圾的清运阶段,实行运送流向管制方式,确保建筑垃圾运送至合法制定场所。如我国香港地区1997年规定,在所有政府工程的合同中,加入运载记录制度,以有效管制建筑垃圾的流向。

在建筑垃圾中间处理阶段,对从事再生资源有效利用者、垃圾处理者、建筑剩余土石方交换厂商及沥青回收处理厂等皆提供融资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更多市场主体投入建筑垃圾处理。这方面,日本做的非常到位,值得我们学习。

在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阶段,积极开发再生建材的回收市场,如在规定公共工程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建材,促使建筑废弃物回收辅助回收在利用市场的成长。

红星机器认为,国际上很多国家在建筑垃圾法律规制方面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希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逐渐成熟,形成一个系统体系,逐步提高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

在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阶段当然少不了红星机器移动破碎站,红星移动破碎站具有机组一体化、移动方便、可直接开进作业现场、可连续作业、运输半径小、机动灵活、不损伤路面、适应范围广、驱动大、稳定可靠等特点,尤其适合建筑垃圾处理。(本文来自红星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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