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越来越受到城市管理者和政府的关注,对于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效率,其管制方式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红星机器认为,恰当的管制方式能够极大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究竟那种法律规制管制方式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呢?我国目前使用的管制方式是否是最佳的方式?小编为您打探。
建筑垃圾法律规制应该采取哪种管制方式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据红星机器了解,我国采用的传统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主要运用直接行为管制方式,通俗点讲,也就是不按照要求处理建筑垃圾的视情节严重直接进行罚款。这种通过对违反义务这施加行政处罚的方式虽然具有明确性的特点,但是同时也需要极大的行政成本,而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难以监督,往往导致最终的效果了了,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相比于这种传统的直接行为管制方式,间接诱导性管制方式则要多一些柔性。这种规制方式改变了传统僵硬的规制方式,通过利益的诱导,期待相对人朝着有益环境保护的资源节约方向努力。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押金返款、奖励等。
这些也是有具体实例的,如日本采用再生或可再使用制品的集合住宅,可以获得政府的优惠贷款;新加坡将建筑垃圾废弃物无偿给承包商使用;丹麦规定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所产生的利益所得可不再征税范围内等等。这些措施都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和建筑垃圾有效处理,无形中促进了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
当然,凡事都有两面性,红星机器认为在制定这些法律规制的时候,要能够事先预想到所有可能的情况,比如间接诱导性措施虽然从性质上是一种填补促进的作用,但是缺乏强制性,因此,它并不能取代强制性措施。
因此,我们国内采用的传统的强制性管制措施并不是一无是处,它还是很必要的,只是想要更进一步更好的促进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有效处理,还应将间接诱导性的管制和直接行为的管制协调起来,互相补充,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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