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和城智库了解到,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上,对待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理解出现了一些偏差。比如,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有的PPP项目政府方的出资人是国有企业,这家国有企业使用的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是使用其自有的非财政性资金出资,项目不需要政府的任何补贴,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做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也有一些政府认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可以由项目的实施机构来做。为此,城和城智库进行了相关的政策梳理,认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认证必不可少。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可防范各方风险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指出:本指引所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鄄shi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概念可以看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论证政府一方进行该PPP项目后,是否能够承受、能够顺利履行合同,而不是论证社会资本是否有资金参与。即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的基础并非单独的某个项目政府义务是否能够履行,而是该级政府已经或正准备、甚至应该进行还未开始的全部PPP项目的履约义务是否能够实施的评估。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一窝蜂上马,导致出现财政风险。
无补贴无财政资金项目也要做论证
首先,我们要了解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由哪个机构或者部门来做。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由此可见,符合法规规定能够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机构和单位只有一个,即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并且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那么,不需要政府补贴也不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是否需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无必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对风险分配基本框架的规定,“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可以看出,一旦出现了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政府一方就需要承担责任,这时候就要考验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了。另外,大多数PPP项目会约定合作期满由政府负责回购,在回购时需要政府方承担购买责任。这时政府能否履约就可以看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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