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日前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指出,宁夏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措施,建立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投入机制。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管理运营要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鼓励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一体化建设和开发,鼓励农村旅游公路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农村物流信息建设与农村公路规划相互衔接,逐步实现“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以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的方式养护公路,推行养护工程市场化模式。
《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制度和工程档案制度。建立农村公路登记制度,强化村道路政管理职责,明确农村公路用地,加强农村公路超限治理,规定侵占、损坏村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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