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垃圾山”的变迁折射垃圾处理上的思维转变
根据德国法律,建筑垃圾生产链条中的每一个责任者,都需要为减少垃圾和回收再利用出力。建筑材料制造商必须将产品设计得更加环保和有利于回收。比如生产不同长度的板材,避免将来重新切割。建筑承包商(包括工程师、建筑设计师)必须把垃圾回收纳入建筑计划。比如多采用可回收建筑材料等。房屋拆迁工程商责任最为关键。法律要求他们的拆除行为必须有利于建筑垃圾回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拆迁商经常以很低甚至零价格从业主那里得到合同。然后他们通过分解、回收和销售建筑垃圾获利。这种政策安排迫使建筑承包商和拆迁商最大程度防止建筑材料受污染,因为这不仅会导致他们收益减少,而且将来还需要为垃圾填埋或焚烧支付费用。
目前,德国是建筑垃圾回收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回收利用率达到87%。
日本——处理不同种类“建设副产物”的法律也不相同
建筑垃圾在日本的正式名称叫“建设副产物”。其中,又分为不可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废弃物、可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的建材(如混凝土块、木材)和可直接再使用的建材(如渣土、金属)三大类。可见,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资并不全是垃圾。
日本对“建设副产物”的细分多达20多种,处理不同种类副产物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比如杂草等按一般垃圾处理,木材、建筑污泥等按建筑垃圾处理,金属等按产业垃圾处理,石棉、荧光灯变压器等有毒有害物质按特别管理产业垃圾处理,建筑渣土则不归入垃圾。
减少施工现场垃圾产生和尽可能再利用是日本处理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则。根据《建设副产物适正处理推进纲要》,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施工方有义务在建设过程中减少建设副产物的产生,建材供应商和建筑设计者有义务生产和采用能再生利用的建材。对能再使用的建设副产物应尽量再使用;对不能再使用的建设副产物应尽量再生利用;对不能再生利用的副产物则尽量通过燃烧实现热回收。
过去,日本要求把打桩等产生的建筑渣土运出建设现场,等完工回填时再重新购入渣土,造成两次运输和付费。近年来,日本对建筑渣土采取就地回填的管理方式。施工方可将打桩挖出的渣土在建筑工地现地保管,等回填后再处理剩余的渣土,尽可能减少渣土的产生。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生产、分类、处理有严格的流程管理。施工队要向建筑公司总部提交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垃圾估算、分类再利用和最终处理的详细计划,并将结果报告保存5年。如果一家企业上一年产生的产业垃圾超过1000吨,则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垃圾减量的计划。
国土交通省的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日本建筑垃圾的再资源化达96%,其中混凝土再资源化率高达99.3%。
新加坡——土地空间有限迫使政府必须提高回收利用率
新加坡国家环境局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该国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为126.97万吨,其中得到回收利用的126万吨,回收率达到99%。
从新加坡本岛往南约8公里,坐落着世界上第一家从海域发展而来的垃圾填埋场,其正式名称是“实马高垃圾填埋场”,由实马高岛和锡京岛两座小岛相互连接、围海而成。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加坡依赖全岛周围的垃圾填埋场来处置固体垃圾,但是到了70年代末期,土地空间有限迫使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废物产生并提高回收利用率。
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发言人10日在回复本报记者的邮件采访时表示,由于钢筋条、木材和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需求,垃圾收集商会在建筑工地现场进行垃圾分类,之后再送至工厂进行回收利用,从中获取利润,“如果直接把垃圾送到焚化厂或者实马高填埋场,垃圾回收商反而需要支付相应的垃圾处理费用”。
对于建筑垃圾回收工厂,新加坡环境局还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予以支持,这些工厂回收的建筑垃圾占据新加坡全部建筑垃圾回收份额的80%至90%。“为了最大程度地回收建筑垃圾,新加坡政府也出台了建筑拆除行为准则,这是一整套的程序指南,帮助建筑拆除承包商更好地规划拆除程序。”该发言人告诉本报记者。
新加坡注重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与之相关的政府措施包括绿色与优雅建筑商计划和绿色建筑标志计划等。前者是2009年推出的一项认证计划,从员工管理、尘土和噪音控制以及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对建筑从业者进行评分。后者始于2005年,该认证专门针对热带地区的建筑,以评估建筑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奖励其可持续发展性能为目的,考核的指标包括节能、节水、环保、室内环境质量和其他绿色特征与创新5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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