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副总获刑12年!10项犯罪事实公布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20-09-21 08:51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王迁,男,1968年3月生,辽宁大连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案发时系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

王迁,男,1968年3月生,辽宁大连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案发时系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8年7月23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辽宁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2018年7月25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纪检组、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王迁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王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在组织审查期间,串供、转移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外出参观期间,擅自改变行程,接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宴请等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及其家人持有的房产、股票等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本人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的礼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虚列材料费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迁贪污受贿案,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一、贪污罪的事实。

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迁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大连机务段段长、副段长、苏家屯段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业务列支材料款、截留维修费等方式,骗取、侵吞公款,总计人民币608.89万元。

(一)非法占有大连机务段账外资金人民币288万元的事实。

1.2003年至2006年,王迁担任大连机务段段长、副段长期间,为方便账外使用公款,多次指使时任大连机务段财务室主任唐某、检修车间主任李某1、材料室主任郎某等人,虚列材料款、维修费等,通过供货商卢某1、樊某经营的公司虚开发票,将结余的成本套出形成账外资金。2006年3月,王迁将存有上述账外资金人民币122万余元的三张工商银行存折交给卢某1,由卢某1提现后存入以其妹妹卢某2名义开办的工商银行存折内,代为王迁保管;2006年3月,为防止唐某泄漏自己贪占公款的事实,王迁将上述账外资金人民币50万元送给唐某;2006年下半年,为感谢前任刘某2对自己的关照并继续得到其支持,王迁将上述账外资金人民币30万元送给刘某2。

2.2003年至2006年,连机厂在大连机务段租赁办公房、检修库、胀圈场等场地,实施机车维修业务,向大连机务段支付设备使用费、场地租赁费等相关费用。2005年12月,按照王迁指示,连机厂法人代表沙某将欠大连机务段的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100余万元陆续存入王迁提供的李某1大连银行存折内、莫某1建设银行存折内。2006年3月,王迁将余额人民币70余万元的上述两张存折交给李某1。2006年3月,按照王迁指示,沙某将欠大连机务段的胀圈场租赁费现金人民币36万元交给李某1。李某1将上述部分账外资金用于大连机务段公务支出。2006年11月,按照王迁指示,将上述账外资金中的人民币10万元分三次转入个体经营者于某建设银行卡内,欲用于王迁个人购买礼品,后王迁因故未使用,一直存放于于某处。

☟☟☟3.2004年7月至2006年3月,王迁担任大连机务段段长、副段长期间,多次指使财务室、材料室、检修车间等部门虚列材料款、维修费等,通过供货商卢某1、樊某经营的公司虚开发票,将结余的成本套出形成账外资金。并借为职工购买海鲜等节日物资之机,要求机务段向海鲜供应商娄某多付款,以产生结余方便自己使用。2006年下半年,按照王迁指示,娄某将其名下存有大连机务段多付资金人民币76万余元的中国银行卡交给王迁,王迁将该银行卡交给卢某1保管。2015年9月,卢某1将上述钱款陆续转存入妻子刘某1的中国银行卡内,代为王迁保管。2017年2月,按照王迁指示,卢某1将上述钱款投入股市为王迁炒股。

(二)骗取大连机务段材料款人民币211.8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

2004年9月,时任大连机务段段长的王迁欲用公款在大连市购置房产,谎称段里零小工程需要用钱,安排李某1、唐某等人虚列三笔材料款,通过卢某1经营的公司虚开发票,将材料款总计人民币211.89万元套出支付给卢某1的公司,由卢某1用上述钱款,以自己的名义为王迁在大连市兴昌都市首府小区购买房产1套(价格人民币121.1501万元)及地下车库1个(价格人民币42万元),剩余钱款由卢某1代为王迁保管。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卢某1、唐某、李某1、郎某、张某1的证言;大连机务段2004年度财务支付情况表、银行付款凭证、单据(报销)粘贴单、收料单、销售发票联、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地下室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收费通知单、收款收据发票联、华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目等书证;被告人王迁的供述。

(三)侵吞大连机务段维修收入人民币39万余元的事实。

2006年5月,大连保税区宏信国际工贸公司法人代表杜某1与大连机务段合作,以迈克集团名义与蒙古国乌兰巴托公司签订机车维修合同,约定乌兰巴托公司将一台机车交由大连机务段维修,合同总价款56.1万美元通过迈克集团支付给杜某1,由杜某1支付大连机务段劳务费约人民币80万元。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乌兰巴托公司分三次将合同款494072美元汇入迈克集团。2007年9月,杜某1先后两次将大连机务段劳务费总计人民币40万元交给王迁,王迁将该款用于支付维修工人劳务费、机务段绿化工程款等。2008年2月,乌兰巴托公司将合同尾款60964美元汇入迈克集团,杜某1请示王迁大连机务段剩余劳务费人民币39万余元如何处理,王迁要求杜某1不要把收到合同尾款之事告诉其他人,并安排杜某1将该39万余元代为自己保管。(四)非法占有苏家屯账外资金人民币70万元的事实。

2007年12月,王迁担任苏家屯段长后,安排财务科、材料科、检修车间等部门虚列材料款,通过供货商奇跃公司虚开发票,套取材料成本形成账外资金。并借为职工购买海鲜等节日物资之机,要求机务段向海鲜供应商多付款,以产生结余方便自己使用。至2010年,苏家屯多付给海鲜供应商娄某的资金达人民币70万元。王迁从娄某处陆续提取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的海鲜用于个人使用。2017年底,王迁通过安排白某1向娄某购买海鲜,将上述70万元中的43.49万元套出,转至他人名下保管,余14万元由娄某继续代自己保管。

二、受贿罪的事实:

2012年至2018年,王迁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沈阳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宇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铁路机车配件产品的试验、销售及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宇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等6人给予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044.77万元。

(一) 收受宇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

2011年至2017年,王迁利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助理、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宇田公司生产的机车细水雾灭火装置在沈阳铁路局站段试验、装车、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年末,王迁在沈阳市和平区湖家园小区的家中收受邱某所送人民币200万元。

(二)收受鑫铁丰公司利润分红人民币295万元的事实。

2012年,经王迁介绍,陈某与卢某1合伙注册成立鑫铁丰公司。后王迁利用担任沈阳铁路局副局长、沈阳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鑫铁丰公司在沈阳铁路局的市场准入及产品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卢某1、陈某商定将公司利润和王迁三人均分,王迁表示同意。2013年至2017年,王迁在鑫铁丰公司得到利润分红共计人民币295万元。其中部分分红款,按照王迁指示,由卢某1陆续投入股市为王迁炒股,其余部分由卢某1代王迁保管。

(三)收受三门峡宏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纪某人民币50万的事实。

2015年下半年,时任沈阳铁路局副局长的王迁,接受纪某请托,承诺为平陆鑫翔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沈阳铁路局承揽机车维修业务提供帮助,在沈阳市和平区湖家园小区的家中收受纪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四)收受诚麟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1人民币210万元的事实。

2015年至2017年,王迁利用担任沈阳铁路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诚麟公司在沈阳铁路局产品销售、结算货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12月至2017年初,王迁在沈阳市北约克维景酒店、沈阳市和平区远洋和平府的家中,先后三次收受白某1所送人民币6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五)收受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2人民币152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的事实。

2017年,时任沈阳铁路局副局长的王迁,接受崔某2请托,承诺为红某公司研发的新产品在沈阳铁路局站段的试验、推广提供帮助;为红某公司生产的动车用碳滑板通过铁道部“铁科院”产品认证审核提供帮助。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王迁在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和平区远洋和平府的家中、沈阳市和平区万科城崔某2的家中等地先后五次收受崔某2所送人民币10万元、100万元、12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152万元。

2016年夏,王迁妻子张某1住院期间,王迁向崔某2借车,崔某2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轿车供王迁使用。后张某1出院,王迁将该车返还崔某2时,崔某2将以亲属李某3名义购买的一辆奥迪A6L轿车(价格人民币44.38万元,车牌号辽A×××××)送给王迁

(六)收受个体经营者于某为其装修住房及所送部分家具,折合人民币93.39万元的事实。

2008年至2017年,王迁利用担任沈阳铁路局苏家屯段长、沈阳铁路局机务处处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助理、沈阳铁路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于某在苏家屯承揽基建工程提供帮助。2008年左右、2016年、2017年,于某先后为王迁装修大连市西岗区沈铁龙畔锦城春都园22栋1单元7楼1室住房并购买部分室内家具(可实现合理价格人民币9.234万元)、装修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四街9-17号远洋和平府33栋2-1-2室住房并购买部分室内家具(可实现合理价格人民币43.131万元)、装修大连市开发区亿锋8号14栋2单元2楼2室住房并购买部分室内家具(可实现合理价格人民币41.025万元),经鉴定,可实现合理价格人民币93.39万元。

另查明,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对王迁采取留置措施,王迁主动交代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相关涉案款物已被依法查封、扣押。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辽0113刑初533号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王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已缴纳)。

王迁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辽01刑终7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迁简历

王迁,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辽宁大连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90.07--1991.07 沈阳铁路局大连分局大连机务段见习生

1991.07--1993.10 沈阳铁路局大连分局大连机务段助理工程师

1993.10--1997.01 沈阳铁路局大连分局大连机务段团委书记

1997.01--2000.08 沈阳铁路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务段检修车间副主任

2000.08--2001.05 沈阳铁路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务段检修车间主任

2001.05--2003.08 沈阳铁路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务段副段长

2003.08--2004.03 沈阳铁路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务段段长(副处级)

2004.03--2004.07 沈阳铁路局沈阳分局苏家屯机务段段长

2004.07--2005.05 沈阳铁路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务段段长(其间:2002.03--2005.01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在职学习取得工程硕士学位)

2005.05--2005.07 沈阳铁路局大连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副主任

2005.07--2006.03 沈阳铁路局大连机务段副段长

2006.03--2006.05 沈阳铁路局机务处副处长

2006.05--2007.12 沈阳铁路局苏家屯机务段党委书记兼副段长(2007.03正处级)

2007.12--2008.09 沈阳铁路局苏家屯机务段段长兼党委副书记

2008.09--2011.01 沈阳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2011.01--2012.04 沈阳铁路局局长助理

2012.04--2017.05 沈阳铁路局副局长(副局级)

2017.05--2017.11 沈阳铁路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17.11--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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