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努力争取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被称为“30·60目标”)。这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重新拓展绿色保险的概念内涵和构建绿色保险体系指明了方向。
“30·60目标”的核心问题是碳达峰和实现碳中和之后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从某个角度讲,可持续发展就是绿色发展。这就需要彻底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从更广阔的意义上探索绿色保险的内涵,跳出从某个保险产品的局限来理解绿色保险的含义、制定绿色保险标准、构建绿色保险体系。进一步讲,不仅应从负债端来理解绿色保险和绿色保险体系,还要从资产端,即从资金运用和资产配置上理解绿色保险的深层含义和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重要性。实际上,就实现“30·60目标”而言,负债端(保险产品)也好,资金端(资产运用和资产配置)也罢,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将绿色金融体系定义为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并且明确提出要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就资金运用来说,“30·60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的中长期目标,因此,实现“30·60目标”需要一些中长期项目和一些中长期融资。与银行贷款相比,保险资金是长期资本,与绿色项目需要很长的融资期限和长期投资的需求十分契合。从这个角度看,绿色保险体系在绿色金融体系中地位重要,是绿色金融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子系统,对支持实现“30·60目标”具有深远意义。
《指导意见》在论述绿色保险时还着重提出了三方面内容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二是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三是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从这三方面内容来看,《指导意见》对绿色保险的概念界定和对绿色保险体系概念赋予的内涵与实现“30·60目标”的实际需要吻合。从《指导意见》的上述定义和论述中可进一步将绿色保险体系分解和扩展为“一个支点、两个轮子、三个领域、十类产品”的“1-2-3-10框架”,具体是:一个支点是指保险资金长期的绿色运用;两个轮子是指绿色保险产品和绿色保险服务;三个领域是指致力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十类产品具体指环境损害风险保障类、绿色资源风险保障类、绿色产业风险保障类、绿色建筑风险保障类、农业产品风险保障类、绿色能源风险保障类、绿色金融信用风险保障类、巨灾或天气风险保障类、鼓励实施环境友好行为类、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类。
这里提出和归纳的绿色保险体系的“1-2-3-10框架”是基于这样的思考:保险资金绿色运用在向“30·60目标”的奋斗过程中显得日益重要,资产端与负债端均不可偏废。从长期看,随着保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资金规模也相应持续扩大,在绿色金融体系中将会逐渐形成“一个支点”,通过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方式深度参与到“30·60目标”的实体项目建设之中,其具体可以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绿色信托、绿色PPP、绿色债券、绿色金融试验区的建设等。
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作为金融机构或保险企业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保险产品是基础,也是根本,保险服务是延伸,也是关键,这两个轮子支撑保险企业不断腾飞。“三个领域”既是绿色保险体系的“主战场”,也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风口”,对确保实现“30·60目标”至关重要。“十个产品”是产品清单的简单归纳。在未来实现“30·60目标”的过程中,这个产品清单会处于动态化的调整趋势之中,作为负债管理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保险回归本源的落脚点,也是绿色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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