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办法》对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监管等作了规定。其中提出,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采购文件公告、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等。联合惩戒信息公示。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其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监管,《办法》指出,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对指定媒体进行监督管理。
在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强调,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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