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商用车行业又有一批新政策出台并即将实施。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国五重型柴油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功能关闭;排放不达标车辆必须召回;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政策都与与企业经营、经销商销售、货车运输、卡友们的日常运营息息相关。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7月1日之后将有哪些新政策实施。
全国实施政策
7月1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7月1日起,国五重型柴油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功能关闭
2021年6月1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切换及关闭相关系统的通知》,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部以及海关总署等三部门联合发《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要求,自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将关闭国五排放阶段重型柴油机车(机)型信息公开功能。
7月1日起,排放不达标车辆必须召回!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40号令表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凡是机动车有排放达标等3种行为之一的,生厂商必须召回,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也包括在内。
召回条件: 1、由于设计、生产缺现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2、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
3、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除此之外,机动车生产者应当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并承担机动车消除排放危害的费用。
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机动车,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一旦出现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等行为的,将会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月1日起, 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车一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并且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政策过渡期间,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如下: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调整说明: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需要注意是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也就是说以后一辆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金额不可拆分)。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票据关联系统对于虚开、漏开或一车多票、偷税漏税等情况将形成强力打击。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地方实施政策
广州市:7月1日起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限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关于对老旧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广州环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含合围区域内高速公路,不含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以及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通行。
天津市:7月1日起限制国三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表示要对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深圳:7月1日起,每日零时至6时,异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高速外限制通行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深圳继续对全市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道路0时至6时实施限制异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措施。
限行道路:禁止非深圳号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全市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道路通行。
不限行高速路段: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4E盐排高速以东段)、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S86外环高速。
河北:7月1日起,部分区域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
在G1京哈高速公路(河北段K47-K63、K102-K262)采取限制交通措施。7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在G0111秦滨高速(秦皇岛——唐山段K0-K161)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厦门:7月1日起国Ⅲ柴油货车全天禁行岛内 违者处200元罚款
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消息,7月1日零时起,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全天候禁止在思明、湖里区道路行驶(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不受此限制)。违反限行规定的,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要想知道车辆是不是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或咨询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咨询电话0592-3671000)。
河南:京港澳高速郑州至安阳段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限行时间:2021年6月20日0时至7月2日6时。
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州(京港澳与连霍高速公路互通的刘江立交桥)至安阳段(豫冀省界),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重庆:7月10日起,文星湾大桥禁止三轴(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政府发布《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北碚区文星湾大桥实施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保障文星湾大桥段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文星湾大桥安全使用等级进一步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有关意见,决定对文星湾大桥货车限行措施进行调整。
该《通告》将于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届时,文星湾大桥全天24小时禁止三轴(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通告》中涉及的载货汽车限行规定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通告》未涉及调整限行的其他载货汽车,仍按照中心城区货车限行及通行证管理的规定通行。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县:7月1日起,这个路段货运机动车交通限行!
关于对珠江路(205国道至香港路段)实施货运机动车交通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对珠江路(205国道至香港路段)实施禁止危化品运输车、挂车、中(重)型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以及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管理措施。
宁夏:7月1日起,全区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夜间限行时间调整
关于调整全区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行时间的公告
为有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令)相关规定,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研究决定,将全区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止通行时间由0时至5时调整为0时至6时,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即将施行!货车通行有重大变化!
6月1日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车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区域。
二、自2021年6月10日起,开始施行以下规定:
(一)外地籍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和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南、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行驶。
(二)悬挂大型汽车号牌货车,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禁止通过收费站及互通立交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
(三)川A籍货车,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禁止在三环路(含)至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之间区域道路行驶。
(四)川A籍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三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和高新南区[三环路(不含)、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行驶。
三、以下车辆不受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 四、确需入市车辆
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川A籍燃油、燃气货车(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可在“蓉e行”上办理《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具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一)达到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的货车,可办理“全时段通行码”,允许全时段通行。
(二)达到国I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的货车,可办理“平峰时段通行码”,允许在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以外的时段通行。
五、货车在道路行驶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 六、其它通行规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通行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遇大型活动、道路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启动时及其它情况需调整交通管理措施时,以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通告和执勤民警的指挥为准。
七、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将适时对货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原有通告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本通告有效期从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龙南市:7月1日起,里仁到东江段国道货车分时段限行了!
云南:蒙屏高速将于7月1日正式收费运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蒙自至屏边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21]24号)文件批复文件同意蒙自至屏边高速公路建成验收合格通车后,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红河州蒙屏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蒙自至屏边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告,蒙自至屏边高速公路3个收费站定于7月1日00:00起正式通车收费运营。
批复指出,同意蒙自--屏边高速公路设置屏边主道收费站和冷泉、新现两个匝道收费站,同步拆除蒙自---河口高速公路冷泉匝道收费站。
红河州蒙屏高速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运营管理部部长李松告诉笔者:蒙自至屏边高速公路收费年限30年,客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普通路段0.50元/车·公里、桥梁隧道1.40元/车·公里执行;货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普通路段0.45元/吨·公里、桥梁隧道1.15元/吨·公里执行;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货车执行。
蒙屏高速起自蒙自市冷泉镇附近,止于屏边县滴水苗城寨门附近,路线全长40.425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共设主线桥梁33座,总长13220米;共设隧道13座,总长14625米;红河州蒙屏高速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运营管理部部长李松说:蒙屏高速公路设计建造期间,考虑到屏边大围山生态环境的保护,新现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以及地形等原因,多采用桥梁和隧道设计,桥隧比高达68.88%,是红河州内目前通车高速路中较高的,收费相较于其他高速来说相对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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