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被执行人谢某以融资租赁方式从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机械公司处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合同签订后,谢某仅支付了首付款,而后续融资租金直至合同到期并经对方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工程机械公司将谢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责令谢某向工程机械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利息等费用45万余元。
由于谢某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该案依工程机械公司申请进入执行阶段。通过调查,执行干警发现涉案设备位处永州,且被第三方占有使用。确定具体位置后,执行干警迅速制定扣押预案并赶赴目的地查看拖车环境。
次日,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执行干警冒着酷暑展开扣押行动。然而,控制设备的第三方人员并不配合,甚至恶意拆卸设备的主板及电瓶。
面对第三方人员的阻挠,两地执行干警迅速反应,一边稳定对方情绪,并告知其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边向相关部门紧急借调一架吊车依法将涉案设备拖离。
此时,扣押过程已持续两小时,冒着酷暑目送车辆离开时,执行干警们都已汗流浃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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