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根据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的相关要求,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近期,我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为逃避日常监管,违规将实际额定起重量为3吨或3吨以上的起重机,通过更改吨位标识等方式,将起重量标注为3吨以下,如2.8吨或2.9吨等,从而造成起重机“大吨小标”的问题。此现象在电动单梁起重机中尤为突出,成为起重机械日常管理中较为普遍的共性问题。这种做法不仅会使起重机逃避日常监管和检验,更可能导致设备维护不足,增加脱钩、断绳等事故风险,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减少起重机械因“大吨小标”、缺乏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造成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现要求全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立即开展起重机“大吨小标”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
二、自查自纠范围
全市非“两工地”(房屋建设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横梁上标注的起重量为3吨以下的起重机。
三、具体要求
1.额定起重量为3吨以下的起重机,应当在横梁吨位标识、整机铭牌、吊钩铸造钢印、电动葫芦减速机处铸造钢印、产品质量证明书等能够直观反映出额定起重量的位置进行明确标识,并具有信息一致性。起重机械上应当加装能够有效将载荷限制在3吨以下的起重量限制器等装置。
2.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深刻认识到起重机械“大吨小标”的危害,严格开展自我排查,依法依规使用起重机械设备。要对各自使用的起重量标识为3吨以下的起重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存在“大吨小标”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使用问题设备,按照特种设备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纳入日常管理,手续完备前不得继续使用,在此期间继续使用的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大吨小标”等问题要形成清单,规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闭环。
下一步,我局将对辖区内起重量标注3吨以下的起重机进行专项排查,发现涉嫌存在“大吨小标”的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要求进行立案查处。
特此通告。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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