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高空作业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市质安站《关于强化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厦建质安〔2024〕42号),严格落实高空作业车管理各项要求,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检查,消除隐患。涉及使用高空作业车辆的在建工地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要加强对高空作业现场的监管,督促专职安全员切实履职尽责,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严禁带病作业。
三、规范操作,落实培训。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高空作业车辆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所有操作人员均参加培训,熟悉掌握高空作业车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立制度,完善管理。各在建工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五、加强监督,严格处理。各区建设(和交通)局、市质安站要紧密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暨重大事故隐患清零行动,督促在建工地加强高空作业车隐患排查与治理。对拒不整改的,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记录信用监管行为、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确保高空作业车辆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关于强化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厦建质安〔2024〕42号)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关于强化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厦建质安〔2024〕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安全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备管理
(一)高空作业车应设置为非升高工况方可行驶的状态。
(二)为确保最不利工况下的操作安全,必要时应经厂家确认后,进行加装限位装置和急停装置,延长操作手柄线等操作。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进行高空作业车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人员管理
(一)高空作业车操作人员应完成规定学时的高空作业车操作安全教育培训,经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详附件1)后方可上岗。
(二)每台高空作业车应固定操作人员,并张贴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使用管理
(一)每天每台高空作业车作业前,监理单位应组织作业条件核查(详附件2)。
(二)高空作业车移动作业时,应设置指挥人员,观察作业区域各种风险。
(三)高空作业车不得用作起重机,作业时要保持所有负荷在产品说明书的指定范围之内。
(四)作业完毕后,高空作业车应复位后停放在指定位置,充电和领用均应统一管理。
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根据上述要求,加强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我站将结合“双随机”检查、日常科室巡查等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未执行上述措施,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录信用监管行为,约谈企业负责人并通报批评等。
请各区站参照执行。
附件:
1.高空作业车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2.高空作业车作业条件核查表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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