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5到10年,国家将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开发西部地区的土地和矿产资源。
这包括,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改善生态环境,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治理要求的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将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各省(区、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区、市)所定的标准下限收取。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在符合有关鼓励政策的条件下,适当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允许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金。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按规定还可享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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