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融资创新,首先是观念创新。每一个有关的官员、企业家和专家首先应该真正认识到下面三个观点并积极付诸实践:
    第一,2008年奥运会对北京是百年一遇的大事。办大事就得有大魄力、大决定,用流行的话说,就得“特事特办”,不能按常规去办,得在金融创新上有所突破。
    第二,对于个人来讲,这辈子可能只有这么一次机会看到奥运会在北京举办,如果个人不能为此做点什么,无疑将是一生的遗憾。因此,每一个有关的官员、企业家和专家都应该为北京奥运献计献策。
    第三,奥运融资的市场化的创新,也是一个场外的奥林匹克比赛。在最近六届奥运会上,已经形成了投融资方面的商业化、市场化运行的趋势,这也是“出色”的奥运会的标志之一,我们可以借鉴。
    《奥运行动规划》体现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以发展助奥运,以奥运促发展”,而奥运融资与金融创新正是这个主题的一个体现,即以金融创新为北京奥运融资服务,以奥运融资促北京金融创新。
    我个人认为如下三个融资方式的条件已经成熟,可以为奥运融资服务,即:资金信托;奥运产业投资基金;奥运建设收入债券。当然,在提出这些融资方式的时候,很多人就开始说,这行不通。这恰恰表明了这些人在观念上的保守,我们想问,为什么北京过去没有的现在就不能有呢?为什么别的城市已经有的北京就不能有呢?为什么以前国内就有过的现在就不能总结发展呢?所谓创新,就是从没有到有的一个过程,所以说,金融创新首先需要观念的创新。
    一、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资金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奥运场馆建设和奥运基础设施建设,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来,信托公司先后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信托资金计划,如爱建信托上海外环隧道信托计划、北国投北京CBD信托计划、外经贸信中远房地产贷款信托计划等等。这些成功案例为奥运融资提供了很好经验。
    当然,目前通过资金信托筹集奥运投资资金的一个较大障碍是《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例如某一价值10亿的奥运场馆通过资金信托来融资,以200份为限,那么每份资金信托合同的金额平均则高达500万,这无疑大大减少了奥运资金信托计划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选择。一是精选出真正的好项目,这样就能找到大型的机构购买信托资金计划,即使在200份的限制下,也能融到足够的资金。二是向人民银行申请豁免,即在奥运融资上“特事特办”,信托合同突破200份的限制。毕竟,目前信托业意见最大的一点也是在“200份”限制这一点上。
    二、奥运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企业的非上市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具体可以分为风险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奥运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奥运本身的体育运动设施和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的基金,从类别上来讲属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我国的基金业以产业投资基金起步,期间经过发展、治理、整顿等,目前上市的产业投资基金处于空白状态。由于奥运投资的特殊性和对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奥运产业投资基金完全可以作为重新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的重新起步与发展。
    奥运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得到北京市政府、国家计委、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会组委会的支持。基金设立宜采取项目先导的方式,即先拿出一部分比较好的项目来,与奥运投资基金签定意向性投资合同,奥运投资基金再以此为基础进行进一步融资。
    另外,由于海外投资者(尤其是华侨华人)对中国奥运建设的投资兴趣很大,如果能够成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则意义更为深远。中外合作奥运产业投资基金,一个切实可行的方式是,在海外(美国、香港、新加坡都可以)成立一个“中国奥运华侨投资基金”,这一方面可以保证基金筹资的成功,毕竟华侨华人对于中国奥运的相关投资还是有足够的积极性的;另一方面也让全球的华人感觉到自己也参与到北京奥运之中来,使北京奥运真正成为中华民族的盛事。
    成立奥运产业投资基金,至少有如下四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为北京奥运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融资渠道;第二,产业投资基金专业经营、专家管理能够增强奥运资金利用的效率;第三,为中小投资者找到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第四,使得北京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首拔头筹,极大提高北京的金融发展水平。
    三、奥运建设收入债券
    市政债券分为两类。第一类,一般债务债券,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所称的“地方政府债券”,这种债券由地方政府的一般征税权力为担保的,需以地方政府的税收来偿还。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不能发行这种市政债券,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类,收入债券,由政府事业的收入担保,由这些事业所获得的收入来偿付。例如供水收入债券以市政供水系统的收入来偿付,供热收入债券以市政供热系统的收入来偿付,等等。收入债券的发行人不一定非得是政府,政府的代理机构和授权机构也可以发行收入债券。在中国,收入债券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出现,特别是那些由政府部门转型而来的国有企业,比如路桥建设、供电、供暖、供汽、交通等,这些企业发行的债券名为企业债券,实质属于市政债券中的收入债券。顾名思义,奥运建设债券是为奥运建设这一特定目的而发行的收入债券。
    目前,上海、青岛、重庆等地都发行过专门用于城市基础建设的收入债券。以上海为例,上世纪90年代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很好地利用了企业债券来筹措资金,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煤气建设债券、浦东建设债券和城市建设债券。
    既然收入债券是通过企业债券形式发行的,为什么要叫“收入债券”这一容易引起争论的名字,而不直接叫“企业债券”?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希望政府主管部门不要以普通企业债券的眼光来看待奥运建设收入债券。我们知道,为了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北京市的许多市政建设都要提前几年甚至十年来完成,如果还是按照常规的企业债券额度分配给北京市的相关企业,对北京市政建设的资金需要量来讲无疑是杯水车薪。既然市政建设要提前,那么债券额度也要提前给,并且要加大力度,作为“特事”来办。这也是我们提出奥运建设收入债券的最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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