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公路法中设立了多条关于公路养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对于公路养护工作,如果能够做得及时到位,益处将是很多的:
第一,因为从长远看,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花费的时间和资金相对少些,因此能够方便人们出行,方便交通运输,同时节约养护成本;
第二,能够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在同等建设投资的情况下,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三,能够减少因硬件原因产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公路的安全性。所以在公路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将公路建设与养护并重。同时也对公路养护工作的进行提出了以上的具体要求。
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养护工作却不那么令人满意:当前的养护机械相对落后,而且机械化程度很低,公路管理部门的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养护经费跟不上。由于公路养护的经济效益不象公路建设的经济效益那样明显,多年来一直被人们所忽视,以及多年来形成的养护体制落后也严重制约了公路养护工作的发展。
近年来,为了解决公路养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地公路部门正探讨“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新路,将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向市场化转型。期望通过市场配置养护资源,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推动养护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来保证公路养护工作在即定的轨道很好的发展。
相关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相信随着公路养护运行机制逐步向市场转型,我国公路养护工作会发展的更快,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要。
地方动态:
湖南公路养护改革:全面实行招投标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路养护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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