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露天焚烧、进口危险电子废物、废旧电池乱扔等随意处理固体废物的行为都将被明令禁止。
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出发,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畜禽养殖废物等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涉及到个人、企业和政府的具体行为权责:
---各级政府要制定防治规划。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负有重要责任,包括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和防治规划;要安排资金处置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要采取经济、技术政策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和利用。
---废物产生者是防治第一责任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固体废物产生者要自行处置或交由有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固体废物,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必须支付相应费用。违反者要限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此外,固体废物产生者还应当建立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的档案,强化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过程管理。
---对固体废物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必须申请处理许可证。
---实行行政代处置制度。如果固体废物的产生者主观上不愿意处置或者客观上不能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政府可以指定第三方帮其处置,费用由废物产生者承担。
目前,《广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已经制定,到2004年6月16日前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将基本建成符合国家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10年投资5.8亿的8个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将建成使用。
下一步,广东将开展进口废旧电子电器类进口废物处置的清理整顿等活动,广东省人大也将就此加强监督,以此带动该条例的贯彻实施。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