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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第144号文件《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文件要求,2004年9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柴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GB 17691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包括汽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GB 14762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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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发出第300号文件。该文件通知,2004年9月1日前,已经制造的环保车型核准达到GB 17961第一阶段排放生产一致性限值的车辆,其销售和注册登记可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同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环保总局将开始撤消上述车型的环保车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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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国家的一个部门,针对同样一件事情,为什么政策会说变就变?国家环保总局的人士就此问题对媒体进行了解释。
今年上半年,由于国家治理‘大吨小标’超载现象、国家财政银根紧缩,整个车市普遍反映出不如预期的状况,使得企业积压了一部分库存车无法按时消化。” 国家环保总局在今年8月底所做的一项市场调研。包括一汽、东风、重汽等在内的11家企业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的数据显示,国1重型车共计有库存65500辆、总价值为44.7亿元人民币。这44.7亿元国有资产是促成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环函[2004]300号文件”的直接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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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公告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及业内人士的强烈反响。同时媒体也在关注着此事的进展。
欧Ⅱ达标大限延期 商用车企业反响不一
莫让屡禁不止成习惯
评论:朝令夕改 重型汽车厂商遭“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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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二标准相当于欧Ⅱ标准
目前我国汽车排放标准基本采用的是欧洲标准体系。从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第二阶段限值(简称国二标准)。此标准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在欧Ⅱ标准中,一氧化碳和碳氢、氮氧化合物和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2g/km和0.5g/km。我国制定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等效于“欧Ⅰ”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等效于“欧Ⅱ”标准。欧洲Ⅱ号标准在国内的具体标准是:汽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2.2g/km,碳氢化合物不超过0.5g/km;柴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1.0g/km,碳氢化合物不超过0.7g/km,颗粒物不超过0.08g/km。执行欧Ⅱ标准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将比欧I标准减少30%到50%。据悉,北京有可能在2005年实施欧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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