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陕西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助标准为,五保户按每人每年720元执行,特困户按每人每年300元执行。其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贫困户按每户每年100元或5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省政府日前专门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把保障金发放到户。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省政府对农村贫困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陕西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要求,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按照“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救助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即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及时调整,以保证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公正性,使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通知》要求,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要按照分级负担和“适当减轻县乡财政负担”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农村低保每年所需的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进行测定,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低保资金要以货币形式每半年或每个季度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发放到户,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其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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