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5年12月3日通过了《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汉江、丹江水质进行保护,使“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源安全有了保证。
《条例》规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包括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省、市、县(区)政府应当将两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关于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与方案,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工业、工程项目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必须有水污染处理设施,结合农业发展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此外,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的《条例》还规定,在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门等还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同时依靠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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