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继续对海关编码为ex84279000和ex84312000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是为带轮和支撑非金属运货盘的升降叉臂的搬运车,操作人员可用手在光滑、水平和坚硬地面上推、拉和驾驶。涉案产品仅用作抬起货物到一定高度以便于运送,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特殊功能:(1)移动和举起货物以便将其堆放在更高处或帮助货物的储运(举重叉车);(2)一个托盘置于在另一个之上(装卸叉车);(3)将货物举至一个工作平台(手动剪叉式液压升降平台车);(4)举起并称重货物(称重搬运车)。在本案中,有2家中国企业应诉。
2004年4月2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21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7年8月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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