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恢复'大吨小标'等载货汽车的原设计质量参数"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 第 31 号
为了贯彻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解决在用载货类汽车"大吨小标"问题,经商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集中治理整顿在用"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载货类汽车产品,。现公告如下:
一、整顿的范围
恢复质量参数的在用"大吨小标"等载货类汽车的范围为:属于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标准中的N类车辆中的载货类车辆及相关底盘、O类车辆中的半挂车产品。
二、整顿的要求
在用"大吨小标"等载货类汽车恢复原设计质量参数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货汽车必须符合《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见附件)。
(二)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车辆(汽车列车)车货总重同时还应符合: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三)标定质量参数(载质量或整备质量)与实际质量参数相差不足500公斤的,不列为整顿对象,也不再恢复质量参数。
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治理整顿"大吨小标"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三、整顿工作的安排
(一)在用车更正质量参数工作
生产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在用"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轴荷要求的载货汽车及调整更正参数,截止时限为2004年9月10日,届时因生产企业未提出更正参数所造成的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负。更正参数后符合上述整顿要求的车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为《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并以公告的形式分批予以公布。
"大吨小标"以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轴荷要求的载货汽车车主和运输业户,也可根据本公告的精神,要求生产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其车型及调整的质量参数,生产企业不得推诿。
从2004年9月10日之后,凡生产企业未提出更正参数,而载货汽车车主和运输业户要求恢复吨位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将责令企业更正产品质量参数,并将企业所涉及车型从《公告》中撤销,同时按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对于企业不按上述要求更正产品质量参数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比照同类车型提出更正的质量参数。
按照《"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更正表》是公安车辆管理所更改在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依据,直到整顿工作结束。
(二)库存及在产车恢复质量参数工作
由于《实施方案》提出了按轴荷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生产的车辆也要满足《实施方案》提出的轴荷要求,因此,在2004年9月10日以前,车辆生产企业也应按照在用车整顿的要求上报其"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轴荷要求的有关车型及更改的有关质量参数,符合整顿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列入《更正表》。生产企业应按《更正表》更正的质量参数更改产品合格证。
《更正表》作为公安车辆管理所在新车注册登记时调整更正《公告》质量参数的依据,配合《公告》使用,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有效。届时,《公告》内的产品必须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载货汽车产品不得销售,由生产企业收回自行处理。
附件: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开始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7月1日在京指出,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Ⅱ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GB18352.2,简称国2标准),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那些达不到"国2标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将面临淘汰。
我国机动车污染现状以及趋势如何?
2005年7月1日是一个分水岭。
——我国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 GB18352.1型式核准的第一类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企业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GB18352.1型式核准的第一类轻型车,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
这个标准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机动车制造企业开始进入新一轮技术竞争阶段。
此外,对能源企业也提出新的要求。据了解,中石油和中石化公司已经在北京市场投放了达到欧Ⅲ标准的98号汽油。北京市场其他标号的汽柴油也将不断升级换代。为了迎接新标准的实施,中石化几年前就已经开始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现在已经基本完成。由于装备了加氢、脱硫等精致设备,公司多个炼油厂都具备生产高辛烷值、低烯烃、低硫含量的成品油的能力。
据悉,北京等城市将在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施欧Ⅲ标准。
北京市汽车研究所有关专家介绍,汽车排放从欧Ⅱ到欧Ⅲ,不像欧Ⅰ到欧Ⅱ那样简单,而是上了一个台阶,需要三项技术。首先是增加了对车辆冷启动时排放达标的要求。实验过程要求车辆在零下7摄氏度的低温条件下搁置6小时以上,点火着车之后,立刻测量车辆排放是否达到标准。其次是在车辆的电控系统中增加了专门监测排放控制系统工作状态的功能?,车载诊断系统?它能够随时监测汽车尾气排放状况,一旦出现超标,就会做出提示。第三项是针对厂家提出的,要对车载诊断系统有保修措施。目前,北京市已经加快相当于欧Ⅲ标准的制定。从技术角度讲,很多企业生产的车型根本无法通过改造达到“欧Ⅲ标准”。
降低环境污染
我们在享受车辆给生活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在观赏川流不息的车流演绎着城市流动风景的同时,是否也想到越来越多的车辆不断排放的尾气,给我们的健康带来的影响?
数字显示,我国机动车污染的形势十分严峻,在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也在持续攀升,机动车尾气污染目前已成为我国城市环境最大的污染源。2003年全国机动车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是1995年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2.51、2.05 和3.01倍。
虽然新车达标、在用车限控为我国机动车污染治理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但以下一连串数字仍在提醒人们:汽车污染已成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元凶,单单寄希望于严格的排放标准是不行的。
监测表明,我国70%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而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所占比例都在80%以上。据预测,2005年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在城市大气污染中所占的比例平均也将达到79%。
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对于人体的危害远远超过其他污染物。研究表明,同样的排放量,行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摄入量竟是对电厂排放污染摄入量的30倍。更为严重的是,发生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可能性增大。这种光化学烟雾是大气中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和氧化剂在日光作用下形成的二次污染,对人体危害较大,甚至造成生命危险。我国的北京和南宁分别于1998年和2001年发生过光化学烟雾现象;深圳具有发生光化学烟雾的地理、气象条件,也不排除发生光化学烟雾的可能。随着我国机动车的快速发展,化学烟雾污染事故将会不期而至。
与此同时,去年全国的汽车产量达到420万辆,增幅超过30%。业内人士分析,该行业的强劲增长至少将保持20年;10年~15年之后,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可能超过1亿辆!
新标准的实施,无论是对汽车生产厂家的技术更新,还是对汽车燃料生产企业产品的升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提高我国机动车排放水平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生产的机动车排放水平整体较差。汽车排放性能水平较发达国家晚约8年左右。其中轿车全国平均排放因子HC与CO约为美国平均水平的3.5倍,NOx约为2.5倍;我国产量、保有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的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在我国保有量巨大的农用车,其排放水平较欧洲落后至少20年以上。
我国缺少在用车排放的检查维修制度,在用车检查维修只偏重于机动车的安全性和动力性,不重视排放性。以轻型汽油车为例,在实际运行条件下,我国车辆为国外同类型在用车排放因子的8~10倍。出租车、公交车、运输车等高频率使用车辆,由于超载、过度使用,维护保养状况相对更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要比美国的水平高15倍以上。
还有,我国车用燃油品质差,严重制约着我国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的提高。车用燃油中硫含量高,会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环保达标车若使用品质差的油,容易使污染物排放增加。
目前,我国车用燃料中的平均硫含量在500~2000PPM之间,而欧美已达到低于150PPM的水平。
政策支持有力
面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形势,新标准的实施表明,我国控制机动车污染正在从源头抓起,建立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先后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摩托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柴油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颁布和修订了34个排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标准,形成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发动机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排放标准体系。
建立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制度。从2000年开始,我国全面实施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制度,发布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公告,确保了新生产机动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也为在用车污染排放管理创造了条件。
7月1日,在国家实施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领导透露,目前,环保总局已经编制完成《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监督管理条例》的草案,《条例》内容涉及新车、在用车和车用油品的监管,包括从新车定型、制造、生产一致性检查、销售、进口、在用车检查、报废和车用燃料监管等的全过程控制,监管的机动车种类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车。
推进我国车用燃料品质的提高。为解决与国3标准汽车相匹配的车用燃料问题,推动机动车排放水平的提高,酝酿在未来10年内机动车产品再次实现机动车跨越式发展,以赶上欧美等发达国家水平。
另外,为提高环保治理水平、促进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要求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小汽车减征30%消费税。截止到2003年12月底,共有43家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1034个车型通过生产一致性审查。这项政策是国家首次利用鼓励的财税政策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
据了解,国务院已经批准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车型继续实施减税政策,有关此项政策的实施内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会有具体的规定。
专家观点
不符合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将出局
汪纪戎(第十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为实施该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已做了准备工作,淘汰含铅汽油,为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成功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停产化油器汽车;建立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制度。这些措施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2标准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家环保总局已着手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生产的机动车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组织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一致性和耐久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
环保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下一阶段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以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在我国成为机动车大国的同时,将我国建设成机动车强国,以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实行的仍是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
汪键(国家环保总局防控司大气处处长):汽车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是否会对在用车强制升级。目前,只在汽车销售环节上进行控制,需要厂家在生产环节上进行技术升级,不包括使用环节。现阶段实行的是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
国2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批准颁布的,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准的超前公布,为生产企业作好实施准备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可以说,我国绝大部分轻型车生产企业已经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2标准的能力。
但是,我国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发达国家已实施欧Ⅲ标准。我国机动车的污染控制水平比欧洲要晚8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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